根据《常州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试行)》,我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包括以下内容:
一、查处机制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员工,以及以“常州大学”名义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包括我校兼聘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在我校进修学习人员等。
二、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
(一)、科研管理部门(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产学研合作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二)、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2.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3.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视情况予以受理。
(三)、针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学院(科研院所)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四)、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五)、根据涉及的被举报人的具体情况,在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中选择有关人员,同时可吸纳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学术分委员会主任(或单位负责人)组成调查组。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学术分委员会组成调查组,组长由该单位学术分委员会主任(或单位负责人)担任,组内应至少包括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1名。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确定。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六)、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八)、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九)、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十)、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十一)、调查组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调查,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十二)、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三、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十三)、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核实,召开全体会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
(十四)、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学术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5.在课题申报、成果、奖励和职称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6.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文;
7.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十五)、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恶劣影响的;
2.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3.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5.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6.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十六)、根据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认定结论,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教师由人事处和科技处、研究生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本科生由学生处会同相关单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处理建议,最后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方式如下:
1.通报批评;
2.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3.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4.辞退或解聘;
5.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十七)、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1.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2.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3.处理意见和依据;
4.救济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十八)、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